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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宣判

2018-05-24 08:56: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近日,永春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永春县首例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林某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庭审当天,泉州市检察院组织部分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人,永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机关干部及部分人大代表,永春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等共计160余名干部到庭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间,林某利用担任永春县旅游局副主任科员并分管永春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非法收受陈某、任某送给的贿赂款共计18万元,为二人在工程项目招标、设备采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关照和支持;2014年10月,林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向某公司预付工程材料款为由,挪用永春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款7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7年12月,为隐瞒其2014年10月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林某伪造了永春生态旅游发展公司向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材料款的《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用于财务入账。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意见展开平等辩论,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以及伪造银行汇款凭证用于入账等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的公款且又具有自首情节和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应对其所犯的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最终,综合考虑林某的犯罪情节轻重及其自首、悔罪表现,永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