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及制品获刑3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花自己的钱买东西再正常不过,殊不知,有些东西却不是你花钱就任意能买的。近日,永春一男子就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获刑。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潘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春县达埔镇、桃城镇、蓬壶镇及晋江市池店镇、大田县等地向他人收购鸟类、野猪、绿头鸭、鳗鱼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饲养或经加工后储存在其家中。 2017年1月5日,永春县公安局湖洋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潘某家中查获到各类动物及其制品335只,其中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15只(包括领角、松雀鹰、白鹇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98只。 法院审理: 自己掏钱买东西也犯法?潘某对此感到有些冤枉。 近日,永春县法院公开审理该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庭审中,潘某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法院认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数量较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已达到犯罪情节严重,遂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1月6日,永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和永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将查获的60多只野生动物予以放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在购买动物、宠物时,要事先了解品种,不要铤而走险,避免因无知而犯罪。同时,野生保护动物及制品,万万碰不得。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惠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