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家暴零容忍 挽救家庭齐助力
福安市检察院就一家暴案举行“不起诉听证、训诫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31日讯 “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重返家庭、重返社会的机会,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一定积极改正,与妻子和睦相处、相亲相爱……”近日,在福安市检察院举行的一场“不起诉听证、训诫会”上,家庭暴力加害人陈某某悔恨地说道。 据了解,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和妻子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其间,陈某某出手殴打张某,造成张某双侧鼻骨骨折、肩部、腿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二级轻伤。案发后,张某报警,不久陈某某投案自首。经公安部门调解后,张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在不起诉听证、训诫会现场,检察官向陈某某宣读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移送至福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积极走访,了解到陈某某平时在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夫妻二人的感情基础尚在,目前育有一幼子,陈某某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陈某某到案后,陈某某所在单位及妻子张某本人均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从轻处理,给予陈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及被害人的建议后,福安市检察院权衡本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陈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就此案于近日召开不起诉不公开听证、训诫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说明不起诉理由,听取被害人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意见,并对陈某某开展训诫、教育。陈某某当场表示,经过此次训诫教育,自己将真诚悔罪,珍惜婚姻,用实际行动抚慰妻子张某的心灵创伤。 “对待家庭内部的矛盾及暴力行为,我们要注重个案具体情况的把握。该案件中的加害人陈某某的家暴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考虑其系初犯、偶发,夫妻感情尚存,相对不起诉决定能更好地挽救家庭,达到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该案承办检察官吴建华说,“若涉案人员频繁实施家暴行为或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创伤,构成犯罪的,则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后:“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而是社会的细胞。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家暴打破的是家庭,打破的是家人的心,甚至打破的是自由,呼吁全社会对家暴都应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需要强调的是,只有把预防和制止两方面做到位,《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才能全面实现。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蔡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