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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砸坏骗保险 构成犯罪获刑罚

2018-06-04 10:48: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4日讯   “先赔付后修车,极速理赔!”“小额案件,1小时通知赔付”……现如今,汽车保险种类繁多,体贴入微。然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想要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却是需要一定的程序。如果想动歪脑筋骗保,就有可能得不偿失。发生于泉州市泉港区的陈某某、翁某某保险诈骗案就是一例。

陈某某在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经营一洗车行,除了日常的洗车服务外,其一辆轿车也放在这里提供出租。

2014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原本租出去的轿车在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车上的变速箱损坏了。

这可怎么办?陈某某这款车型的变速箱,一旦修理起码上万元的费用。这时,陈某某心里不断盘算着,想起了每年都要交的车险。

为骗取保险理赔款,陈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将该小轿车的变速箱再次砸坏,并指使员工翁某某驾车牵引该小轿车故意碰撞洗车行旁的石堆,伪造成交通事故现场。

“您好,保险公司吗?我的车碰到石头堆,能不能出个险?”翁某某在陈某某指使下向保险公司报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于次日对涉案小轿车的经济损失确认为29617元。

2014年10月16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转账至陈某某妻子的银行账户。

然而,陈某某骗取保险的行为没有被保险公司发现,反倒被翁某某举报。原来,翁某某因工资待遇等方面与陈某某产生纠纷,遂匿名向保险公司举报陈某某的骗保情况。无奈,11月10日,陈某某在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时将理赔款如数退还。

不久,翁某某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其间,他如实交代了伙同陈某某实施保险诈骗事实。2016年8月29日,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日前,经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审理,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翁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释法>>>

办案检察官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保险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但近年来,像陈某某这样的车险骗保案却有增多的趋势,无非是舍不得修车钱,要么是出于牟利、出于义气,究其根源,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常识缺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27条这样写道: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报记者 瞿凌 通讯员 连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