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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福建法院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2018-06-06 09:4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6日讯   6月5日,省高院召开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福建法院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福建法院着眼实际,健全生态环境审判机构,规范生态环境审判模式,完善案件科学管辖机制,努力构建最专业的审判组织运行体系。省高院先后定制出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六项工作机制”,健全生态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参与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便民工作机制,丰富生态环境以案释法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形成一套相对完善、规范、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制度体系。

2017年6月至今年5月,福建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类案件4024件。其中,审结生态环境刑事案件1238件,生态环境民商事纠纷1060件,生态环境行政案件456件,非诉执行案件1270件。

下一阶段,福建法院将继续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部署、新要求、新任务,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要求,树牢最先进的生态环境审判理念,构建最严格的生态司法制度体系,形成最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打造最广泛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锻造最专业的生态审判组织运行体系,举全省法院之力推进建设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清新的“绿色家园”“美丽福建”。

(福建长安网记者 胡苏婷 本报记者 肖赣)

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1、男子非法提炼成品燃料油 获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7日间,被告人张和平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收集轮船维修和车辆维修厂的废弃机油,通过所购买的简易加工设备进行蒸馏和提存,非法从事废机油提炼成品燃料油业务。其间,张和平雇佣工人共提炼出105吨成品燃料油,全部销售给连江渔船客户,获利约人民币63000元,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直接排入一处未采取任何环保治理措施的外部环境。案件审理期间,张和平从有资质修复企业中自行选择修复企业直接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出资委托福清市发强特种油有限公司处置厂内剩余的50余吨机油,并退出所有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和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5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废机油是机油润滑机械工具的过程中,变质为芳香族类的有机酸、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会干扰人类造血和神经系统,导致一系列严重疾病,属危废名录中的废矿物油。本案的审判,对污染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规范经营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2、九男子非法焚烧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被判刑

【案例】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苏大和与他人未经审批在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共同出资建造熔炼厂,出租给被告人张永平、黄作福等人熔炼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张永平、黄作福组织6人在该熔炼厂焚烧熔炼印刷电路板混合物生产金属锭,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废渣随意倾倒在熔炼厂场地上,非法处置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732.96吨。案发后,相关部门对现场查获的原料、废渣进行处置,共支出相关费用159595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平、黄作福、苏大和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32.96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595959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

【评析】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及焚烧处置后的废渣系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本案中,被告人张永平等9人非法焚烧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严重污染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