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首起监察委移送案件宣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7日讯 6月1日,晋江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受贿案件,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据悉,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的首起晋江市监察委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该案由晋江市法院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晋江法院官方微博(@晋江法院)进行在线直播。晋江市纪委监委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发案单位及驻发改委纪检组派驻监督单位等137名干部旁听该案。驻法院纪检组组织法院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晋江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晋江市科技局某下属单位副主任、负责人、主任期间,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申报专项补助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贿赂;还利用负责该下属单位相关工程项目联系施工、验收、结算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项目承包人钱财贿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该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其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贿送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