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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女孩未成年 依然诱其谈恋爱

2018-06-11 10:33: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即使以谈恋爱为名,只要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以强奸罪论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1日讯  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19岁的陈某仍与其交往并发生关系。陈某强调自己与“女朋友”是相爱的,发生关系也是双方自愿。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7年1月,19岁的男子陈某通过QQ认识了女孩子张某,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张某瞒着家人与陈某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张某告知陈某自己出生于2004年(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某小学读六年级。陈某表示自己并不介意,还多次送张某去学校上学。

2017年6月11日和17日,陈某和张某在某宾馆内发生关系。后陈某以感情不和要求和张某分手,张某伤心之下告知母亲其“恋爱”经过,其母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陈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一再强调自己当时与张某是相爱的,俩人发生关系也是自愿的。

经审理,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陈某不服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进行法律释明,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经审查准许撤诉。

法官说法:

幼女因身心未成熟,对性不能正确认识,无法对性作出承诺,故刑法对幼女的性权利进行特殊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只要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陈某明知张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该规定避免了他人以谈恋爱等为名,肆意侵害幼女的行为发生。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为只要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与幼女谈恋爱而发生性关系就更不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因为幼女的性权利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无论以何种名义,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触犯了刑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孩子正确利用手机和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郑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