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藏匿孩子就能获得抚养权吗?
法院:孩子长期居住生活的环境及父母双方的各项条件是考量抚养权的标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9日讯 离婚不仅涉及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为争夺抚养权,有的人离婚前将孩子藏起来,这样能否获得抚养权?日前,德化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抚养权案。 婚姻冷静期间毁约 擅自带走孩子藏匿 小林与丈夫小黄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灿。时间久了,长年累月的摩擦让夫妻二人渐行渐远,最终对簿公堂。 在第一次诉讼中,经过德化县人民法院调解,小林和小黄同意对婚姻再冷静思考一段时间。关于孩子小灿的生活,俩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在冷静期间,小灿暂时跟随小林生活,小黄可以随时看望小灿。但是,小黄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而是在一次探望小灿的过程中,自作聪明擅自撕毁协议,将小灿带走并藏起来,不让小林继续抚养孩子。思子心切的小林多次与小黄联系,但是都无法得到孩子的消息。 男子违反诚信原则 孩子判由女方抚养 多方寻找无果后,小林只好诉至法院,与小黄再一次对簿公堂。 德化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黄和小林离婚;由于小黄不履行自愿达成的约定,单方面毁约,其私自将孩子带走、藏起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且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好的影响,法院认为小灿由小林抚养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后,小黄认为小灿应该由自己抚养,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林的擅自毁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和道德都不支持的行为,故维持原判,孩子仍由小林抚养。 法官释法 小黄的做法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无非就是争取跟孩子生活的时间,使对方陷入被动,为离婚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创造条件。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孩子长期居住生活的环境及父母双方的各项条件都会成为法官考量的标准。孩子的长期居住生活环境并不是指离婚时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的环境,所以并不是离婚时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哪一方就一定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相反,将孩子藏起来的行为反而会让法院考虑私自带走孩子的一方是否真正适宜抚养孩子,能否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并且将孩子藏起来、强行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的行为,只会加剧离婚双方的矛盾,对离婚纠纷的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探望等问题的顺利实施有百害而无一利。 如同本案中小林依约履行,但是小黄单方面将孩子带走并藏起来。小黄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小灿心理需求的忽视,也是对小灿和小林合法权益的侵害;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的言传身教,小黄的行为无法对小灿的成长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小黄的擅自毁约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不应该被允许,更不应该被提倡。故而小黄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小灿的抚养权归小林所有。 法官提醒 离婚纠纷中,往往最受伤的就是孩子。父母离婚的时候应该本着为孩子着想的原则就抚养权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发生法定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双方应该遵守协议,履行约定;若协商不成,也不要一味地将自己的利益摆在首位,千万不要像小黄一样聪明反被聪明误,为获得抚养权将孩子藏起来。应多为孩子想想,真正保障好孩子的权利,才能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这也是为人父母最大的愿望。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姝钰 郑美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