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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民警阻碍执法被判刑

2018-06-19 10:54: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从重处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9日讯  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法的行为,既是挑战国家机关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也侵犯了依法执行职务警察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袭警案。

今年4月24日12时许,肖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某律师事务所内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肖某某随后拨打电话报警称被人打。

三明市公安局列东派出所民警小谢、小张接警后到场处置。经询问,民警发现未存在打人案情,进一步询问发现是肖某某存在因讨债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民警小张遂制止肖某某的行为。

肖某某身高一米七八,双臂肌肉健硕,性格比较强势,一直不配合民警工作。办案民警在耐心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向其释明如果再不配合,只能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传唤。但肖某某一听“强制措施”,气冲脑门,抓扯并踢打小谢、小张二人。随后,肖某某又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被小谢、小张制止。肖某某欲咬上前控制其的小张,被小张躲闪开,而小谢则被踢伤。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小谢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认为,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检察官释法

这些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得到加强。

在该案中,民警接到警情后,依法在案发现场进行执法活动,而肖某某不仅不配合工作,在民警对其劝阻的时候,还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损害国家执法司法威严,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检察院对此类犯罪及时公诉,法院及时判决,保障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彭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