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再审建议追回35万元违约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感谢检察院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让我们少缴35万余元的滞纳金,帮助我们讨回了公道。”5月23日,将乐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雍某向回访的检察官由衷地表达感激之情,并表示他们将来会更加注重学法用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开展企业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25日,将乐县人民法院采纳将乐县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对将乐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将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启动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违约金由原来的498万余元改判为如今的463万余元,让当事人少缴违约金35万余元。 原来,将乐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该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时,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后查明系因为其办公地点变更,致使无法及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造成庭审缺席),致使一审法庭无法全面客观准确收集审查本案的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应向将乐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迟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共计498.5882万元。 该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将乐县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该公司遂向将乐县检察院求助。针对当事人的申诉情况,将乐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派员深入调查取证,从中发现造成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计算错误的事实与原因,并向法院详细说明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事实和理由。 经检察官调查核实全案证据,并对公司缴纳19笔出让金的时间、金额、违约天数、应承担违约金数额进行逐笔计算核实,从中发现原审判决在对6笔土地出让金缴交时间或计算违约天数上出现事实认定错误。其中:原审判决在计算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缴交的1355万元、314万元、68.9326万元三笔出让金的时间,均是根据缴款发票上的时间来认定。从本案的实际缴款看,该公司到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的入库时间与国土部门开具正式发票时间存在时间差,应以当事人办理银行缴款时间作为认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经重新计算,为公司减轻承担违约金约9.59万元;此外还有3笔分别是2010年5月31日、2011年9月30、2012年5月30日缴交的250万元、100万元、69.5014万元出让金,在认定违约天数上存在错误,经重新计算,为恒华公司减轻承担违约金约25.87万元。 办案检察官据此详细列出该公司缴纳每笔国有土地出让金实际时间与国土部门认定时间的具体差异天数、相关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并与一审法院沟通,阐明检察院建议再审的理由,得到将乐县法院的采纳并启动再审,经一审法院再审改判确认,让恒华公司减少承担35万余元的违约金,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约记者 陈长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