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检察院首次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
公开促公正 公正赢公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9日讯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昨日上午,在泉州市检察院刚刚建成的“检察宣告”室内,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丰泽区检察院、晋江市检察院依次对3起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宣告。 此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参与宣告,对检察宣告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记者获悉,这是泉州市检察院统一场所建设,统一标识设计,统一程序规制后,首次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今年年仅21岁。2018年6月1日22时许,黄某某和朋友苏某某在陈某某家中喝酒。次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驾驶小轿车载苏某某从家中出发,往泉州洛江方向行驶,途经泉南高速永春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在公开宣告的现场,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分别询问了被不起诉人、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对事实、证据、不起诉的意见。 “谢谢检察官们给我这个机会,经过认真反思,我感到惭愧、不安。这个事情虽然是偶然发生,却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结果。我已经从内心深处记住这个教训了,恳请大家能接受我的悔过,也希望大家以我为反面教材,对照自己、反思自己,不要犯类似错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悔过书》表达了深深悔悟。 侦查机关代表、鲤城区人大代表刘宗伟对于不起诉决定均表示无异议。泉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鲍莹玉认为,黄某某主观恶性小,其还年轻,不起诉对其以后人生影响可以降低到最小,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所以认可检察机关对黄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随后,丰泽区检察院、晋江市检察院分别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在读硕士研究生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林某某进行了不起诉决定宣告。 “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的做法,能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同时也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检查宣告结束后,泉州市人大代表王丽理点评。 “今天通过这样3起案件,让我们共同见证了法治泉州的点滴进步。虽然这3起案件不大,但以不起诉的形式作出依法处理,对当事人及其背后的家庭,以及社会影响是巨大的,深刻诠释了恢复性司法的现代理念。此外,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泉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鲍莹玉表示。 泉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樊美清表示,今后将完善检察宣告制度,规范宣告场所;坚持合法有效原则,兼顾灵活性;加强调研,及时总结提升。 据了解,今年以来,泉州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对63件案件开展公开宣告,宣告不起诉的案件中,有41起由检察机关促成了刑事和解,被害方全部获得了赔偿,达成刑事谅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思颖 杨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