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银行转账凭证 借贷关系难以认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民间借贷,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往往碍于情面不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仅仅口头约定。当发生争议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不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近日,上杭县法院审结一起此类借贷纠纷。 2013年6月至8月间,何某某先后6次各转账5万元给李某宁与李某琴夫妇,合计30万元。“该笔钱是2013年6月中旬,他们以经营沙场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的,当初没有写书面借款凭证,仅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现在却耍赖不还了。”何某某向法官介绍说,他多次催要未果后,想通过打官司,让李某宁与李某琴夫妇归还30万元借款。 而在法庭上,李某宁夫妇却另有说法。“30万元的钱不是借款,而是我、何某某、张某合伙经营沙场,为购买捞沙船,何某某用于经营沙场的投资款。”李某宁坚持道,并提供了何某某与李某琴的其余账户来往情况和沙场经营收入、付出日常记账表等相关证据,请求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也应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的“借条”或“借据”等借款凭证,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何某某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未提供其他证据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加以印证和补强,且对其与李某宁夫妇之间的账户往来说法前后矛盾。李某宁、李某琴抗辩转账系何某某投资沙场的投资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何某某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何某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何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实际给付了款项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款项的性质,也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且在被告对给付货币的事实提出抗辩,亦提供相关证据后,何某某未进一步举证,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该案也可以看出,借贷纠纷中若没有借条,出借人要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借贷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意识,尽可能让对方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避免出现纠纷时,让自己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袁英 刘五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