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租房,如何防范二房东陷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4日讯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也是找工作租房季。在租房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奇葩事,一些不懂租房套路的租客,往往会被忽悠。特别是在遇到二房东的情况下,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付一年租金租房被骗 2016年,小汪从外地到杭州工作,为节省开支,小汪与公司的几位同事挤住在一套公寓楼中。一日,小汪在其租住的楼道口墙上看到一则租房信息,称在某某小区有一小面积套房出租,设施齐全,可拎包入住,价格公道,且注明中介免扰,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拨打了该租房信息上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林先生。 按对方在电话中提供的门牌号,小汪很快找到了该出租房屋。林先生称房租半年一付是3000元/月,如一年一付则2000元/月。 经再三比较,小汪决定租下这套房屋,第二天便与林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了一年的房屋租金24000元,另还支付了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2000元保证金。 小汪入住后的第三天正好是周末,上午8时许,还在睡梦中的小汪被一阵敲门声惊醒。开门后,一位中年女士质问小汪是谁,还在睡意中的小汪一时不知如何回答。 经交流,小汪才知道这位女士姓姜,她才是这房屋的主人。之前的那位林先生只是一位租客,仅付了2个月的房租7000元后便再未付过房租,姜女士特意上门来催讨房租的。姜女士还让小汪看了林先生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林先生并无转租的权利。 小汪了解真相后急忙打电话与林先生联系,此时才发现林先生的电话已打不通。 【律师说法】 转租需获房东许可 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军表示,此案中,小汪作为第三人遇到了二房东的诈骗,但究其原因是小汪缺乏房屋租赁的基本法律常识造成。二房东的房屋并非不能承租,只是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三人作为实际承租人只要审慎地对待,就不会出现象此案中小汪遇到的问题。那么第三人租赁二房东的房屋应注意哪里方面呢? 一、要求二房东出示其与房屋所有人或享有房屋使用权的人(以下简称“原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核对二房东的身份信息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是否相符。 如二房东不能出示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则此种房屋万万不可租赁。 二、仔细查看二房东与原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无约定二房东享有房屋的转租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三、在二房东享有转租权的前提下,二房东的转租期限不能超过其与原房东约定的租赁期限。 四、第三人应与原房东联系,核实二房东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及房屋的所有权信息。 总之,第三人如欲从二房东手上承租房屋的,那么应仔细核查二房东的租赁与身份信息,并应与原房东作进一步的核实。而且,第三人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租赁期限、转租权、装饰装修等,不能超越二房东享有的权利。 (来源:《上海法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