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宣判该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2018-08-22 09:29: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2日讯 8月21日上午,晋江市人民法院生态庭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吴某素、吴某尼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禁止从业3年、赔付相应费用共计42.2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是晋江法院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首例环境生态领域公益诉讼、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素、吴某尼夫妻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深沪镇某村开办一家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墙角的排放口排放至厂区外的荒林地,严重污染环境。经采样监测,加工点外排口废水、车间地面水中的重金属超标,其中外排口重金属锌超出相应标准的732倍。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素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某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外,禁止两被告人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职业并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验收及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42.2万元。 法官提醒,保护环境不单单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也是每个人的义务。本案中的被告人因环保意识薄弱导致他们只顾挣钱不顾环境,希望通过该起案件的审理,宣传环保公益理念,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 (肖赣 通讯员 尤燕玲) |
精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