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院: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4日讯 在高房价的压力下,年轻夫妻结婚时由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较为普遍。那么,如果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房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惠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驳回了女方分割房产的诉求,这是怎么一回事? 夫妻感情破裂对簿公堂 女方请求分割房产 陈某峰与车某林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峰父母先后在惠安螺城镇、黄塘镇共购买了4处房产,均登记在陈某峰的名下。 2015年,车某林因双方感情不和向惠安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陈某峰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此后,车某林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4处房产。 车某林认为,4处房产均登记在陈某峰名下,且是在婚后购买,双方结婚以来,均与陈某峰父母共同居住,没有分家。即使4处房产是陈某峰父母出资,也应视为他父母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而陈某峰则认为,车某林没有出资购买房产,这并不是双方共同财产。 四处房产均为父母出资 认定并非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讼4处房产虽系双方婚后购买,但均由陈某峰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陈某峰名下,故应认定涉讼4处房产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故判决驳回车某林关于分割涉讼4处房产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所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确定该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依据。本案讼争的4处房产购买的时间虽均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仅以购买时间就推定系夫妻共同财产是片面的,涉讼房屋系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购买房产资金来源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的4处房产购房款均来源被告一方的父母,理应认定涉讼4处房产均系被告一方个人财产,这是现行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所进行的区分和保护。 其次,从房产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本案4处房产均系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说明被告一方并没有要将涉讼四处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这不仅体现了物权法定的原则,也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乃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保护。 最后,从立法精神和社会效果来看,现行法律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应在婚姻中都享有平等的权益。但如果一方对房产没有投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若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投入的一方将无端收益,这不仅是对投入一方权益的损害,也容易导致不良效果。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柳云凤 黄桂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