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擅自修缮海丝史迹最高罚五十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5日讯 8月24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是全国第二部海丝史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福州市海丝史迹保护工作进入法治化、长效化的轨道,这对于加强史迹保护,促进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倾倒垃圾;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及其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等。若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修缮海丝史迹的,《条例》明确,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外工程建设中发现海丝史迹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林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