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检察院出台规定监督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9日讯 “八小时内”讲纪律,“八小时外”更要有规矩。记者从福清市检察院获悉,近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小时外”行为是指检察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行为。该院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构建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模式,主要是防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发生违反各项纪律禁令、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行。 根据该规定,检察人员须报告的事项主要有10种情形,分别是:1、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种开业、庆典、娱乐活动的;2、在公共场所和社交活动中发生与本人有关的治安纠纷、诉讼纠纷,或其它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事件的;3、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4、配偶、子女意外死亡、离婚、重新组建家庭等家庭重大变故的;5、本人或配偶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的;6、配偶、子女被刑事立案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的;7、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或在国外工作、生活、留学一年以上的、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通婚的;8、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工作发生变动的;9、因情况不明或者其他原因参加了案件当事人、受委托的律师或请托人参与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的;10、可能对本人及检察机关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此外,《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还制定了因私离开福州地区事先报告、加强与家属联系沟通制度、定期分析会等制度,并对不主动报告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廉政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党纪检纪处分等处理。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