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质效双赢
——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依法规范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9日讯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至今,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依法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约占全院审查起诉总案件量的40%,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从原来的33.2个工作日下降到15.6个工作日,下降了约53%。 规范开展试点 依法保障权益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且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款、第67条第3款、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近日,当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在场的张某和他的父亲、外婆纷纷表示感谢。 集体讨论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2017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厦门市一辆103路公交车上,将被害人黄某放于腿边的一包报纸包裹的物品(内有一部iPhone 6 Plus手机)藏于座位后侧,欲趁下车时带离现场。后因被害人黄某发觉,犯罪嫌疑人张某欲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及反扒队员当场抓获,并在座位后侧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41元。 这是一个简单的扒窃案件,原本可以快速办理,起诉至法院。但在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系犯罪未遂,所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通过进一步了解,承办人发现张某家庭情况特殊。张某本人老实木讷,患有癫痫,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现病情已被控制,如果断药将前功尽弃。张某父亲系文盲,在松柏摆摊修车,因为视网膜脱落,经过多次手术,视力低下。张某妈妈系智力残疾,有残疾证,且情况不断恶化。张某一家跟着外公、外婆,依靠两名老人的退休金生活,而且张某外公、外婆年岁已高、身体不好,虽然张某户籍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但房子实际由舅舅居住,张某一家跟外公、外婆租住在湖里区。案发时,张某在饭店做传菜员,维持自身温饱。一诉了之虽然简单,但对张某一家将产生严重影响。 承办人考虑到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便与被害人联系,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张某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承办人又跟湖里区司法局联系,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张某一贯的表现、家庭情况、落实监管条件。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承办人认为张某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良好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家庭情况、监管措施等,决定对张某相对不起诉。 这是厦门市海沧区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不起诉决定给了张某一次重新改过机会。他的工作得以保全,治疗得以继续,一家人的生活未受到严重影响。 那么,什么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系列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法律制度。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抚平矛盾,在快速高效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实现公平正义与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同月,厦门等18个地区被授权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确保该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自厦门市被授权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海沧区检察院依法规范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推进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宽严得当。 优化资源配置 提升办案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机会,具体体现为实体从宽、程序从简。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量刑建议,在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依法可被从宽、从轻量刑处理。”海沧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郑钰介绍道。 据了解,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程序上从简,体现为强制措施的从宽和诉讼程序的从简从快,开庭审理时会简化程序,但被告人依然享有最后陈述等权利,不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另一方面,案件在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处罚,不仅体现在案件量刑的从宽,对适用制度的案件在法律规定量刑幅度内量刑比同类案件轻,还体现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程序处置及刑罚执行方式上的从宽,包括依法对符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起诉的法律规定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试点至今,海沧区检察院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推行繁简分流。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分流处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办案效率,确保惩治犯罪及时、有效。 试点过程中,海沧区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案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其中建议量刑幅度的占96%,建议确定刑期的占4%,法院对海沧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5%。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占90.4%,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占9.6%。 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宣告不起诉决定 节省办案时间 缓解“案多人少” 作为一种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体现适用的差异性,当事人认罪认罚的阶段越早,从宽的幅度就越大,依法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阶段和程度进行考量,依次按照自动投案、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后期、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递减从宽量刑建议幅度,体现适用的差异性。对案件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审查认为可能判处缓刑的,在受案后3-7日内及时发出审前社会调查。 这一制度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紧张局面,也有利于完善刑事案件证据链条,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认罪认罚所要求的如实供述不仅具有程序选择意义,更具有证据意义。并且,由于其自愿性高于一般讯问过程的供述,由检察机关充分释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律师保障其诉讼权利并表达意见,在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信程度应当高于一般供述。 海沧区检察院每年审查起诉700多件,公诉部门仅6名干警,普遍超负荷工作。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至今,海沧区检察院通过繁简分流,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本报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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