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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2018-09-03 09:00: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港澳台在内地(大陆)居民可申领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法申领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限为5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慈善组织需“晒账”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募捐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等。

20项交管新规开始施行

公安部公布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自9月1日起全面启动推行。其中包括: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对6年内免检车辆,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验证交强险后,直接申领免检标志等。

保险法最新司法解释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相关问题、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责任保险相关问题。

企业可在线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自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14种抗癌药采购价部署下调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下调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对价格落地工作进行部署,要求9月底前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都要按照调整后的新价格公开挂网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