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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搅浑商标注册这潭水

2018-09-03 11:13: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对恶意抢注行为重拳出击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被认为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不过,张爱东在代理案件中发现一些困境。有些权利意识淡泊的商家虽然已经使用商标了,但没有及时注册,被别人抢注。而当他们维权时,又往往由于无法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而遭到驳回。

“我们在办商标案件时有一句话;恶意压倒一切。”赵虎表示,如果商标是恶意取得的,比如其有抢注记录或者名下有多个商标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倾向于判定该商标无效。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张静玉表示,面对恶意注册、商标侵权频发的现状,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已不适应新时期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商标局在前不久启动了新一轮的《商标法》修改工作,发布了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我们在制度上也要完善。”张静玉说,“国外很多注册制度规定必须要有使用意图才允许注册,我国《商标法》是没有这种规定的。这次修法有可能做出平衡,但尚无定论。”

(工人日报 新华网)

观点采撷:

恶意抢注频发击中监管软肋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经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比如,一些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及具有轰动效应的突发事件,其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因而也必然成为商家抢注商标追逐的目标。虽然抢注商标并没有过错,但商标也不是想抢注就可以抢注的,必须维护公共道德,更重要的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可见,李某因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投诉被判罚70万元,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特别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的、傍名牌的等五花八门,既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危害巨大。

从法律层面上看,恶意抢注商标,与我国《商标法》相悖。首先,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事实上,许多被抢注的他人商标,事先均未得到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授权,其抢注他人商标属于恶意注册,是不合法的。而将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

然而,恶意抢注频发,击中商标监管软肋。既然恶意抢注商标不合法,那么商家是如何抢注成功的?除了拷问无德抢注者之外,我们是否也应该问责一下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呢?要知道,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大公害。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申请商标门槛太低、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当引起有关部门警醒与反思。

(汪昌莲  东方网)

“网红”海淘药真能立竿见影?

日本感冒药、德国咳嗽药水、泰国减肥药……近期,一些“网红”海淘药日渐在朋友圈走俏,成为不少患者的购药首选。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些“网红”海淘药非但没有所谓的“神效”,药品安全还难以保障,有的甚至会延误、加重病情。

跟假药一样危险

因工作长期面对电脑,福建人小阳(化名)经常感觉眼睛干涩。恰好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在卖一款日本某品牌的眼药水,听信了商家“立竿见影”的效果宣传,小阳立即买了一瓶。

“使用一两天后,眼睛干涩症状就缓解了。但过了一个星期,眼睛突然比使用眼药水之前还难受,甚至出现了视觉模糊的症状。”小阳吓坏了,赶紧到医院看病,结果被医生诊断为角膜溃疡。

不仅白花了冤枉钱,还导致病情加重,像小阳这样盲目迷信“网红”海淘药的人不在少数。记者在网上看到,日本眼药水、泰国腹泻药等“网红”海淘药很走俏。

“相同的眼睛症状可能对应着数种疾病,比如最常见的‘眼睛红’,可能是结膜炎、角膜炎等,一种眼药水不可能包治所有疾病。不少‘网红’海淘眼药水还含有激素,病人滥用可能延误病情。”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眼科主治医师修惠说。

记者了解到,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放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我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寇翼说,我国对进口药品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是不允许个人以自用为名带回国内后,转卖销售的。

“私自售卖‘网红’海淘药,应该按照非法销售假药来处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药学部(药剂科)临床药师于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