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担责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4日讯 公交车作为城市的交通工具之一,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在行驶过程中,公交车司机不仅要注意交通安全,也要关注车厢内的秩序。若因公交车驾驶员紧急避险,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受伤,那么,谁该负责呢?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公交司机急刹车致乘客受伤的赔偿纠纷案件。 乘客因公交车急刹车受伤 2016年4月19日,60岁的林某搭乘公交车前往莆田市区。当时车上没有座位,林某只能站着。行驶途中,司机因避让车辆紧急刹车,导致林某在车厢内摔倒,身体多处受伤。 随后,林某被送往医院,被确诊为腰椎骨折,接受了腰椎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62144.65元。 在治疗期间,公交公司为林某垫付50000元医药费。同年8月,林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伤情进行鉴定。最终,林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公交公司构成违约被判赔 由于公交公司不愿意再做进一步赔偿,林某便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6929.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公交公司存在合法的城市交通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林某安全运载至其目的地的义务。林某在乘车过程中因公交车紧急避让摔伤,造成身体受伤并住院治疗,公交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鉴于公交公司已经向林某垫付了50000元医药费,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地方赔偿标准,荔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再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26929.2元。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不服,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莆田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释法: 乘客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客运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把旅客安全送往目的地。发生事故时,乘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作为受害者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的费用。但是,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举证。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是侵权之诉,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 在本案中,林某主张公交公司构成违约,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公交公司对赔偿的金额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实具体内容,故法院根据地方赔偿标准以及公交公司垫付的医药费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法官提醒: 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注重保留证据。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后续的起诉维权很有帮助。另外,诉前单方进行的鉴定。一般难以获得对方的承认,可能会需要重新鉴定。但如果双方在鉴定事宜及鉴定机构选定上均同意,在诉至法院前进行鉴定是可行的。 (本报记者 陈琦 见习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林嘉伟 郑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