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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面对“疑难杂症”善于“普法式”服务

2018-09-04 11:14: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既热情服务又有效普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4日讯   “谢谢公证员,多亏了你们的热心帮助,我才能顺利继承我爸爸的遗产!”日前,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经多方努力,为当事人彭某成功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彭某感激不已。

据了解,彭某的父亲彭某某于2004年过世,在本地遗留有一处不动产,但生前未立有遗嘱。彭某表示要求继承该不动产,用于其子女落户就学。然而,其母亲健在,共有3个子女,且其奶奶、爷爷在父亲死亡后又相继死亡。爷爷奶奶应继承的权利也由此发生转继承。

“彭某的爷爷奶奶共生育有7名子女,只是7名子女中,已故3个。除了其父亲彭某某以外,另外二人均是晚于其奶奶死亡、早于爷爷死亡。这二人对彭某爷爷的那份转继承权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对于奶奶的那份转继承权又再次发生转继承。因此,该宗继承权公证的复杂性,就在于其中既有本位继承,又有转继承、代位继承。”承办公证员说,“其中,涉及当事人多达22个。”

随后,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彭某有关法定继承的意义、办理公证流程以及公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并拟列出继承当事人来公证处签字办手续的具体时间表。

次日,彭某来电联系承办公证员:“我又遇到了新的困难,我联系了涉及的当事人。我们自己三个兄妹和母亲是同意来签字的,可其他亲戚……尤其是要早年已故的叔叔家的几个子女接受公证处询问核实,他们表示十分困难!”

了解情况后,承办公证员主动一一联系各家的代表,结合通俗的公证案例为他们解释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他们接受询问核实并作出意思表示的必要性。

“要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两个概念‘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你们都是一家人,彭老伯要是看得到,一定不希望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因为房子而发生矛盾。”公证员应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通俗的公证案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普法式服务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

“公证员说的对,我们都是一家人,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而且是谁的不都一样吗?”其中一名当事人感慨道。

通过普法式服务,让当事人感知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证的尽职。经过公证员的优质服务,最终当事人彭某顺利地领到继承权公证书。

(福建长安网记者 胡苏婷 通讯员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