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转移财产超25万元获刑二年
晋江法院首次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宣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0日讯 9月19日上午,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水深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洪某洋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这是晋江法院适用2018年7月23日新发布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宣判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据悉,洪某种、邵某媚向施某好借款,二人之子即洪某旺与被告人洪某洋两兄弟为该借款担保。2015年底,晋江法院判令洪某种、邵某媚应偿还施某好借款本金人民币159万元及相应利息,洪某旺、洪某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在晋江法院向四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告人洪某洋不但不履行还将其名下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一处住宅及一间储藏室以100万元出售给他人,扣除该房产在出售前存在银行抵押贷款578577.35元,所得款项421422.65元均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中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今年4月16日,洪某洋被抓获。 庭审中,洪某洋对其转移房产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晋江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洪某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新实施的《指导意见》,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1万元、单位达3万元的,则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若个人金额达25万元、单位达100万元,且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洋虽然转移财产金额已超过25万元,但未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故而属于情节严重,但法官特别提醒各位在法院尚有判决未履行的被执行人们,若个人转移财产达25万元、单位转移财产达100万元,是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请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赖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