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法院发出全省首份网约车“禁止令”
仙游一滴滴司机因打伤乘客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7日讯 因打车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仙游滴滴司机刘某某竟将乘客张某的鼻部踢伤致轻伤二级。日前,仙游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莆田市首例滴滴司机涉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业活动。据悉,这也是全省首份网约车司机“禁止令”。 今年5月6日下午3点,张某带着妻子和儿子从滴滴出行平台约了一辆车,欲从仙游鲤城海宏购物广场前往鲤南九隆电子表加工厂,但由于该加工厂无法准确定位,张某就将目的地定在了附近的一个餐厅。接到该订单的滴滴司机刘某某随后赶到。上车后,张某就自己实际目的地位置与刘某某做了沟通,快到目的地时,由于刘某某对路程不熟悉,张某也未及时提醒,刘某某便按照导航指示在红绿灯路口径直而行,开到了餐厅位置,而实际上张某要去的目的地为红绿灯路口左拐方向。看到刘某某把车停下,张某开始责备刘某某,遂引发口角。在一番激烈的争吵过后,张某一家被赶下了车。 由于当天正下着雨,张某一家在下车后到附近的屋檐下避雨,并向滴滴出行的后台投诉刘某某。没过多久,刘某某在附近停下车后向张某一家走来,刘某某与张某再起争执,而后发生肢体冲突,扭打起来。争执中,刘某某将张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向张某脸部,致张某鼻子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向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投案。在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刘某某赔偿给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并取得谅解。 仙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刘某某在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期间,没有诚实守信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约车服务,保障乘客安全,竟殴打乘客致轻伤二级,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利洪 方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