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多元化调解妥处一起故意伤害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8日讯 “我拿到了陈某给的赔偿款,又看到他主动投身社会服务,我俩之前的矛盾算是彻底翻篇了。”被害人林某得知嫌疑人陈某得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后,发出这样的感叹。近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展多元化调解,成功促成双方矛盾化解,嫌疑人陈某又自愿完成60小时的社会服务,最终晋江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琐事一时冲动,陈某与林某打架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事后,双方都对冲动行为后悔不迭,也都希望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对于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林某希望能尽早拿到赔偿款进行医治,而陈某也希望能得到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我们决定启动第三方调解程序,尽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结果。”承办检察官表示。 随后,晋江市检察院主动启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召集村委会人员、侦查人员、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依托第三方代表向当事双方阐明法律依据和现实问题,引导双方充分沟通、合理表达诉求,让双方心平气和沟通交流。并引导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协议,陈某当场向林某赔礼道歉并真诚悔过,林某也当场对陈某表示谅解。 这场多元化调解联合磁灶镇政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镇代表共同参加。“其实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那么冷冰冰,也是有温度的……”刚参加完调解的人大代表表示。 在审查起诉阶段,晋江市检察院考虑到陈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达到了依法可以不起诉的标准。但为了让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加深刻的认知,检察院决定让其从事社会服务加深忏悔,启动轻刑案件从事社会服务依法适用不起诉机制。 “通过此举让陈某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悔悟自身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最好的,对社会是非常有利的。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我们非常认同。”人大代表们纷纷对化解该案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最终,综合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还有陈某事后的悔罪态度,以及在社会服务期间的表现情况,检察院对陈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记者 肖赣 通讯员 林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