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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审

2018-10-09 09:33: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9日讯  工程施工方在山体平整过程中越界开采,导致林地功能受到损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损害的林地生态谁来修复?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将工程施工方、工程发包方及挂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国家损失,修复生态。这是我省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1月,张某某挂靠福建省某机械工程公司,向福州某码头公司承包码头建设工程2#、3#泊位后方山体平整工程。张某某在山体平整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机械工程公司和码头公司在此期间也未尽监督管理义务,造成越界开采。

经鉴定,超界开采的林地面积共计49.3亩,山体被采石挖掘至岩石障碍层,有效土层厚度已完全被剥离丧失,原有植被已遭受严重毁坏灭失,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及土壤、水文等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长乐检方认为,张某某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管理能力,非法挂靠机械工程公司承包码头公司山体平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越界开采,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其不仅应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机械工程公司允许不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管理能力的张某某,以挂靠方式承接上述工程施工,并未对张某某的工程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码头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明知实际施工方张某某不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管理能力,明知机械工程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施工单位,仍将上述工程项目发包给被挂靠的机械工程公司施工,且施工期间,也未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对张某某越界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后果,也有过错,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对张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长乐检方提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张某某、机械工程公司及码头公司按指定方案恢复49.3亩林地的种植条件、补种植被,并对补种的植被抚育管护三年,最终恢复生态功能;如不能按照相关标准、期限自行修复毁坏的49.3亩林地生态功能,由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7万余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计122万余元。

近日,长乐法院首次组成7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方通过多媒体示证、申请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充分还原了案件事实,明确造成的生态损失。张某某、机械工程公司及码头公司当庭承认自身犯罪或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相应惩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对案涉林地进行生态修复。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长检 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