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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法院开庭审理闽东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8-10-11 10:44: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环保部门“处废”不力被起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1日讯  10月10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获悉,当日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福安市检察院诉福安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该案是闽东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福安市法院在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判。

检方诉称,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在办理“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于2016年1月28日、29日将涉案总净重37291.8千克的废酸液查封扣押于无贮存资质的福安市赛岐后太原安居轩厂房内后,未对查扣的废酸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记者了解到“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的相关情况。2015年9月初,陶某、王某、张某、郑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福安市赛岐某厂房内,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其间,他们利用强酸等浸泡废旧金属进行提炼,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溶液倾倒至赛岐后太大桥边的土坑池内。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对该金属提炼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对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土坑渗透水、工厂内废水收集池、槽罐车内的溶液进行采集取样。

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涉案废酸液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涉案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福安市环境保护局仍未依法履职。

2017年9月30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2017年10月25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回函称已采取措施并申请拨付资金代为处置。但经福安市检察院调查后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废酸液仍储存于无处理资质的厂房内,贮存区域处于半开放区域;贮存废酸液的19个大型圆形塑料桶均未加盖保护,收集有废酸液的两个收集池处于裸露状态。

2018年4月25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福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等监管职责。

福安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由该院副院长陈立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福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蔡小洁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秦川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应诉。

庭审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并征询双方意见,福安市检察院和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确认“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已处置。鉴于此,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请。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施忠华和省、市检察机关干部以及福安市委常委钟灵灵、福安市直单位干部、福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90余人旁听庭审。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王胄 俞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