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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名称 与实际用名不符

2018-10-22 10:3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可二者择一为被告提起诉讼

古田县的魏某到某教育培训学校工作后,被用人单位一再拖延工资发放与劳动合同签订。双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后,魏某却发现该公司实际登记为某教育咨询公司。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曾服务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情况下,她能否选择某教育咨询公司为被告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7年1月10日,魏某到某教育咨询公司(对外宣称为古田县某教育培训学校)工作。

该公司负责人曾某曾口头与其约定,每个月工资为底薪加课酬,课酬按学生人数计算,试用期两个月。由于1月份还未开始正式上课,因此,魏某当月的工资只计算底薪。

2017年2月正式上课后,魏某迎来了一批可爱的学生。与天真无邪的孩子们在一块,本是一件令人愉悦的事。可这时候,魏某却被告知之后的工资将按上课的次数计算课酬,令她十分郁闷。“按人数计算的方式所得的课酬远高于按课时计算的方式,正是看中这一点,我才到这儿上班的,谁知他们现在又反口了。”心里不满的魏某去找负责人曾某反映情况,曾某答复说,公司目前正在修改薪酬方案,3月以后将按新的薪酬计算工资。今后,不仅每月底薪都会增加,并且3月后仍是按人头计算课酬的。为了安抚魏某情绪,曾某还称届时会与魏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听了曾某的解释,魏某随后便安下心来给学生们上课了。可谁知到了3月,该公司却以新的合同正在草拟当中为由,表示需要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到了4月,该公司又以魏某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一而再,再而三地找理由拖延时间,诓骗我,真的太欺负人了!”愤怒的魏某于4月17日向人力部门负责人电话提出辞职,4月19日正式离职。4月19日,用人单位强烈要求交接工作事项,魏某当晚即在朋友陪同下前往交接。然而,负责人曾某却态度蛮横地以需扣除培训费为由,拒绝发放应得工资。魏某与其多次协商,始终未果。

2017年7月,在劳动仲裁无果后,魏某对该教育咨询公司提起诉讼。可在提交证据时,其所提交的办公微信截屏、工资银行流水、教师技能考核总表等内容,或无法体现诉讼主体,或体现为“某国际教育公司”“古田县某教育培训学校教务部”等主体。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无法体现魏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遂以魏某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予以驳回。

“某教育咨询公司一向对外宣称为古田县某教育培训学校,而且无论是古田县某教育培训学校的营业地点,还是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都在同一地址,证明二者其实为同一公司,诉讼主体对象怎么会错误呢?”之后,对此结果着实不解的魏某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 法院认为,对比“古田县某教育培训学校”与“古田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两者法定代表人(申办人)、营业场所、企业名称中的地域与字号均完全相同,且均涉及教育行业,特别是“某教育咨询公司”对外有使用“某教育培训学校”名义进行招聘。同时,因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魏某已同意以“某教育培训学校”而不以“某教育咨询公司”为用人单位。由于“某教育培训学校”无民事主体资格,故综合上述证据,可认定魏某有理由相信其用人单位为某教育咨询公司。在此情形下,魏某有权选择二者任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其选择某教育咨询公司并无不当,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审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错误,应予改判。

日前,经古田县人民法院调解,依法确认魏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4月19日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教育咨询公司赔偿魏某2月、3月、4月应得工资的双倍工资与拖欠工资及补偿金。

(本报记者 龚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