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用于赌博 对方不还诉至法院
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 法律不予保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3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况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然而,安溪一男子王某拿着借条去法院告借款人,却被法院驳回,这又是为何? 王某在安溪某山头一隐蔽赌场放贷,为满足黄某对赌资的需求,多次出借资金给黄某,并均计入账本。 因出借金额较大、次数多,王某要求黄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的款项。1月17日,黄某就累计所借款项出具了一张11.4万元的借条,约定由石狮市法院管辖。因黄某迟迟未归还借款,王某持借条诉至石狮市法院,要求黄某偿清借款。“打水” “上山” “水钱”……在王某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这些“专业术语”,可见王某事先就知道黄某所借资金是用于赌博的。 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赌博行为已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非法活动,而王某在明知黄某为赌博而向其借款的情况下仍出借资金,讼争借款借据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故该份借款借据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现王某以诉讼方式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依据不足,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依然出借的,即便有借条、欠条等形式载体,该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