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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牵出的案中案

2018-10-25 10:16: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5日讯   日前,长泰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从交通肇事案从查出的案中案。该案历经一年,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长泰县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此,这起案中案画上了句号。

2017年8月4日,长泰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超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经审查,2017年7月28日零时25分左右,林某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无牌小型货车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当天,林某超自江都村往石横方向行驶于道路左侧路面,途经江都村郑厝后路段,与交会方向行驶过来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摩托车系连某醉酒后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后载连某昌),事故造成连某当场死亡,连某昌受伤。经认定,林某超是本事故的主要过错方;连某是本事故的次要过错方。

从案情看,这似乎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也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接手案件后,经办检察官有了新疑问——林某超驾驶的并不是普通的车辆,其车上装有危险化学品,其是否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如果没有,林某超和其老板都将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是,该院办案人员联合公安机关进行补证。经调查,发现林某超的老板林某强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该车辆无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手续及林某超无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资格,仍雇佣林某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2017年8月10日,该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林某超,同年8月11日,该院依法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对林某强的行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月22日,公安机关对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林某强于2017年9月21日自行到案。2017年11月30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超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7年4月起,林某强未经许可,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资格的情况下,向某制氧厂购买氧气罐34340瓶并销售给板材厂等客户。经鉴定,其经营的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氧(压缩的或罐装的)”危险化学品;同时,为经营氧气罐的需要,林某强从外地购买一部不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要求的无牌货车,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氧气罐,在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证》且未配备押运员情况下,雇佣明知未取得“爆炸品运输”类的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林某超多次在林墩工业区运输氧气罐(内装高压氧)。

此时,该院经办检察官发现林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也涉嫌非法经营罪。在起诉林某强危险驾驶罪的同时,追诉林某强非法经营罪。今年7月6日,该院以林某强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情节严重;雇佣他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提起公诉。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黄从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