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海洋的“采砂黑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6日讯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靠着海却不是以打渔、养殖为生,而是盯上了海砂,做起了盗采海砂的非法买卖。晋江的蔡某、蒋某、王某3人为了牟利罔顾法律,共同出资百万元进行非法采砂,最终不但赔了钱还把自己送进牢房。 一场纠纷引出“采砂黑手” 2015年4月15日下午18时许,3名船员开着一辆采砂船在晋江市金井镇靠近某海域采挖海砂被村民发现,一名船员被叫到村委会,随后船长与村民发生纠纷。结果,这场纠纷引出了一只向海洋伸出的“采砂黑手”。 原来,2008年初至2015年4月间,蔡某、蒋某、王某共同出资140万元购买了一条二手采砂船,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晋江金井海域采挖海砂,并将采回的海砂卸载在他们经营的金井镇某砂场,随后销售给许某、翁某等人。 经查,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蔡某、蒋某、王某3人可查清的销赃数额达62万余元。2015年4月15日,3人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三人为采海砂各出资百万 “我和蒋某、王某3个人是采砂船和砂场的共同股东,都是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蔡某交代,位于金井镇的砂场是3人共同筹建的,采砂船也是一起购买的,建设砂场耗资250万元,购买采砂船花了140万元,总共490万元,当时每人出资110万元,还以3人的名义借款160万元。其中,蔡某主要负责砂场的基建、采砂船的运营和管理,王某主要负责驾驶装载机卸载海砂,蒋某主要负责销售海砂、记账和出纳。 3人每人每月领2000元的工资,盈利的部分到每年年底平均分成。蔡某交代,2008年至今,3人借款的160万元都已还清,修理采砂船花了200多万元,砂场的修补花了100多万元,只有到2014年年底每人分红2万元。 构成非法采矿罪终获刑 “我们之前被处罚过,已经知道自己违法了,但投资了那么多钱,脑子一热还是选择继续出船采挖海砂……”王某想起自己的“采砂之路”,不禁深深懊悔,“我们这条路从一开始就走错了……” “砂场的砂几年前每立方8-9元左右,去年每立方是13-14元,今年是每立方15-16元左右。到目前为止我们投入的本金基本上回收了,这些年总的利润就是300万元左右。”看着砂价的提高,蒋某既欣喜又心虚,“购买海砂的人员将所购买的海砂都用于建筑工地。我知道是违法的,也知道海洋局的人会来查处。” 今年1月17日,蔡某、蒋某、王某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晋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款4万元。此外,还将继续追缴3人的违法所得款62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矿产不是你想采就能采的。海砂是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海砂一方面会损坏养殖设施,降低养殖水产品产量;另一方面会造成海床塌陷、海域污染,严重破坏海底地形和海洋环境,对海岸线资源破坏巨大。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杨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