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身捞沙场的假烟厂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6日讯 烟草是国家专卖品,但总有人抵制不住制造假烟带来的巨额利益的诱惑,一而再地触碰法律底线。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产假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心存侥幸“入伙”造假 53岁的陈某家住广东省汕头市,经营着一家小店铺,日子过得也不错。 2016年年初的一天,陈某的朋友张某(另案处理)联系上陈某。“老哥,我最近有一个发财计划,需要你的帮助和支持……”张某对陈某说。 原来,张某以每个月4000元的工资雇请蔡某,并联系陈某说想在福建的清流县共同生产假烟。虽然知道生产假烟是违法行为,可一想到其中高额的利润,陈某抱着侥幸的心理答应“入伙”,并在清流县关公凹水电站上游大丰山十二排捞沙场内搭建好一座仓库作为生产地点。 在张某的“引见”下,陈某和蔡某也渐渐混熟了。三人共同约定,由张某负责招募工人,并将工人送到清流县关公凹水电站上游大丰山十二排捞沙场内,由陈某、蔡某负责生产管理,并安排工人用卷烟机、接嘴机、烟丝、水松纸、盘纸、过滤棒等卷烟原辅材料制造假冒、伪劣的香烟烟支。 招来工人制作假烟 在张某的指挥下,很快,工人滕某、罗某、吴某等人也加入这个工厂,一起开始生产假烟。每次,吴某先到清流县嵩口高速路口将原材料送至捞沙场的仓库内。材料到位后,陈某、蔡某并不着急着马上生产,而是叫吴某等人开车去镇上买好各种食物回来。在工人们吃饱喝足休息够后,等天一黑,工厂里的机器就转动了。 机器一转动就是一个晚上。蔡某指挥工人们装烟称重,滕某和罗某操作机器,陈某警惕地在工厂周围巡逻,查看四周环境。每次要生产什么烟,都是按照吴某运来的装烟丝的编织袋上的注明,然后由蔡某具体安排。要换品牌时,蔡某就会通知工人换不同的烟丝。每天滕某加到机器里的烟丝有三十几包,500多公斤,生产的假烟主要涉及云烟、牡丹、南京、经典红双喜、石狮等品牌,大概二、三天就出一次货。 工厂从2016年4月3日开始生产,生产出来的烟支由吴某送至清流县嵩口高速路口,再由张某聘请他人驾驶货车运往广东汕头等地包装销售。作案期间,该工厂共生产各类假烟14车910箱,每箱15公斤计50条。经清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格为1200万余元、涉案烟草机械价格为44万余元。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中心鉴定,卷烟机、滤嘴接装机为伪劣烟草专用机械。 落入法网悔之已晚 2016年9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查获该假烟制造窝点,并当场抓获嫌疑人陈某。随后,蔡某、吴某、滕某、罗某等人相继被抓获。 清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蔡某、滕某、吴某、罗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5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到4万元。 2017年12月,陈某等人不服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三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基础上,最终判决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文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