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组织法完成近40年来首次大修
全面确认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9日讯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据介绍,这是“两院”组织法实施近40年来首次大修,全面确认和巩固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记者26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两院”组织法修改的幅度很大,从体例结构到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其中,法院组织法只有3条没有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全部条文都作了修改。但这次修改都是补充完善性的,并没有改变“两院”组织法的性质、地位、基本的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和基本的规则。 “这次修改‘两院’组织法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来确认和巩固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此次修改完善了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例如根据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这都是司法改革在法院组织方面的重要体现。 在提升法律监督实效方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的一个优势,就是巡回检察的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之间不易形成熟人关系,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够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这些问题。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这两种方式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确认了巡回检察制度,对于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此外,“两院”组织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根据法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