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厦门海沧法院宣判首起“涉恶”案件

2018-10-29 10:24: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9日讯  10月25日上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刘某、井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这起案件也是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期间,许某纠集被告人刘某、井某等人,在海沧区、集美区以及漳州市漳州港等地,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摩托车载客工为作案对象,事先故意折断同伙手臂而后进行“碰瓷”,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有预谋有组织的实施多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中,该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刘某负责介绍成员入伙,冒充被折断手臂成员的亲友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向摩托车载客工索要较大金额“赔偿金”;被告人井某负责故意弄倒摩托车载客工驾驶的摩托车,声称同伙被摔断手臂,并要求摩托车载客工送医检查,以紧跟、围堵等方式配合同伙向摩托车载客工索要“赔偿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以威胁方法强索他人财物,索得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2000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索得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见习记者 叶蔚蓉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郑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