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法院审结首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8-11-06 10:40: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6日讯 5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还应承担十一万余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是该院审结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租下一处厂房开设塑料印刷制版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对工厂内生产的印刷模板胚进行电镀加工处理,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铜、锌、六价铬等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场区外环境。 2017年8月,仓山环保局对该塑料印刷制版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未进行生产,现场也没有工人。经勘察发现,该工厂厂房内有多件从事印刷滚筒电镀加工的设备,但并未发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其未配套废水排放口,生产时,电镀废液从槽体内漫流至车间地面并通过车间内斜地面直接排放至场区外环境。经检验,在该厂采集的废水中所含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555倍,重金属铜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382倍,锌、镍等也均超过标准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环保部门支付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见习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仓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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