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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途提出停课转校 遭到拒绝状告机构索赔

2018-11-14 11:40: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合同已部分履行 应退还部分学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4日讯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报一些培训班学习新技能,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为提高竞争力,许多机构推出套餐、年卡、赠课等优惠项目,一些业务人员为吸引学员,信口开河,宣传与实际相差甚远。但口说无凭,发现漏洞后的学员陷入维权困境,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17日,张女士在福州某舞蹈培训机构交了8800元进行为期一年的钢管舞培训。张女士表示,自己交钱时,该机构负责人曾经承诺该培训学校在全国都有分校,如果有需要可以免费转校。

2016年9月,因工作发生变动,张女士便向该机构负责人提出停课转校,但该机构却以“没有可以合作的学校”为由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也不同意退还部分课程费用。一气之下,张女士将该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部分学费并赔偿。

庭审现场,张女士认为,报课时培训机构表示其在全国都有分校,可以免费转校,现在自己的确出现的工作上的调动,无法在本地继续学习,对方应该为自己办理停课转校。

该舞蹈培训机构负责人承认已经收取张女士8800元学费,但称这只是口头约定,其与张女士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称该机构没有承诺过在全国各地有培训学校,可以随意转场培训,只是可以联系其所在地是否有合适的学校愿意接受其剩余培训的时间。

法院判决

培训机构应返还部分学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与该培训机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但该培训机构收取张女士培训费并出具发票,双方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女士因工作调动无法在约定的地点完成此后的舞蹈学习,提出停课及转校申请,对应培训机构承诺进行协调但未果,故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失去了继续履行的现实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双方的合同已部分履行,故张女士已缴纳的费用应作相应的扣除,剩余部分的培训费用应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该培训机构返还张女士部分学费1467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表示该培训机构在协商培训事宜之时曾口头承诺该培训机构在全国都有分校,可以免费转校。但张女士无法证明机构曾经提出的这一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张女士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培训机构曾经做出的承诺,除退还部分学费外,法院无法支持她提出的其他赔偿诉求。

在此提醒大家,在报名培训班时,对培训机构的宣传要擦亮双眼,同时要留意发票或合同上的项目条款与对方所承诺的是否一致,并保存好宣传单、收据合同等证据,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方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见习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陈裕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