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37万余业主信息 男子获利逾万元被判刑
法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9日讯 “您的房子需要装修吗?”“要办理贷款吗?”“家具买了吗?”刚买了房,各种各样的推销电话就“狂轰滥炸”。到底是谁在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又是谁在买卖这些信息?这样的行为该当何罪?近期,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50岁的肖某是安徽人,在晋江经营废品收购。2011年至2012年以来,肖某从晋江某楼盘销售顾问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各楼盘小区业主姓名、房号、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后转手出售、提供给装修装饰、家具、家电等行业的刘某、邱某、冷某等数人,从中获利逾万元。 2017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抓获肖某,并从其处查扣到U盘10个、手机1部。经对10个U盘中的文件进行提取,可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文档393个。其中,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120个文件按照楼盘地址进行去重统计,得到190958条记录;晋江市公安局对提取的其他273个文件进行统计,内含公民个人信息179306条。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最高可判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近年来,购房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现象十分严峻,本案中,肖某获得业主信息主要是向徐某(已另案处理)即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而后将大量业主信息销售给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相关行业人员,此类不法交易行为,让大量业主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频繁的电话营销严重扰乱业主的正常生活,给业主造成严重困扰。同时此类行为也给业主个人信息安全埋下很大隐患,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依法给予肖某严惩,有力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业主个人信息进一步泄露,同时也给类似违反职业道德、肆意泄露业主信息的相关人员敲醒警钟。 法官提醒: 留个人真实信息务必谨慎 如今办理各项业务或申请服务时,不少都需要实名登记,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官提醒,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确认是否必须要留真实的信息,即使留也要注意信息的保护,比如向银行提供各种复印证件时,可在后方加注“仅限银行内使用”,防止复印件被不法分子拿走从事违法行为。另外,互联网也成为信息泄露的一个重灾区,在网上与陌生人交流时不要轻易泄露手机号、家庭住址等较为隐私的信息。在一些社交平台填写个人信息时,除了必须填写的之外,其他信息尽量少透露。同时,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善用手中“资源”,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曾摩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