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沙县男异地倾倒垃圾 五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2018-11-20 10:12: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0日讯   沙县一男子为了避免公司处罚,找了四人帮助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日前,五人被沙县法院依法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2017年7月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欧阳某负责清理该公司原生产润滑油过程中产生的沉降渣,欧阳某明知公司已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处置协议,要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沉降渣。但在清理过程中,因存储池塌方,混入泥土,导致需要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为不受到公司处罚,欧阳某决定直接将危险废物外运倾倒,并联系陈某帮助寻找倾倒地点,陈某与老乡郑某联系寻找倾倒地点,郑某又通过崔某在沙县寻找倾倒地点,并由崔某联系到沙县金沙园弃土场负责人杜某在弃土场进行倾倒,同时郑某联系运输。

2017年7月9日至10日,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运输10车的危险废物到沙县金沙园弃土场进行倾倒。经监测,涉案倾倒物判定为具有腐蚀性特征、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沙县环保局认定,涉案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定的危险废物。

经沙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257.06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黄丽青 三明长安网记者 林馨怡 通讯员 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