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三被告被判赔偿损失、修复生态

2018-11-23 10:25: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3日讯  工程施工方在山体平整过程中越界开采,破坏近50亩林地。除了追究施工方的刑事责任外,受损的林地该由谁来修复?近日,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大胆探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我省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破坏林地的施工方、工程发包方及挂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国家损失,修复生态(详见本报2018年10月9日A2版)。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赔偿损失、修复生态。

2015年1月,张某挂靠福建省某机械工程公司,向福州某码头公司承包码头建设工程2#、3#泊位后方山体平整工程。张某在山体平整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机械工程公司和码头公司在此期间也未尽监督管理义务,造成越界开采。经鉴定,超界开采的林地面积共计49.3亩,山体被采石挖掘至岩石障碍层,有效土层厚度已完全被剥离丧失,原有植被已遭受严重毁坏灭失,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及土壤、水文等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为此,张某、机械工程公司及码头公司被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近日,长乐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三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照生态植被修复工程方案,修复49.3亩林地的种植条件并补种植被,按造林绿化补偿方案营造沿海防护林带60亩、绿化带6440平方米,以上林木、植被均需依照相应规定管护3年,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否则,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7.2125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22.1637万元。

庭审当天,挂靠公司和工程发包方都当庭表示愿意接受相应惩罚,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表示深刻认识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