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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制合议庭

2018-11-27 10:13: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开审理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7日讯  日前,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同时一并审理由秀屿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采用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秀屿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宋敏担任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和系统随机抽取的四名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这是 2018 年 4 月《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后,该院首次适用 “3+4”(3 名法官+4 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审理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附带民公益诉讼。此案也是莆田市首例由公诉机关提起的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7 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蔡某携带电锯到秀屿区平海镇一集体所有的木麻黄防护林中,在未经山林权属单位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木麻黄树15株,立木积蓄量为3.9759立方米,价值1685.8元。蔡某在现场加截段时,被秀屿区农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于当日被莆田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盗伐的林木林地范围1.8亩(约1200平方米),除直接损失外,其还造成生态功能损失20356.1元。所盗伐属省级二级保护防风固沙林,属于基干林,也就是最基层最主要的骨干林带,是抵御自然灾害的第一道屏障和生态防护线,与一般绿化林在多方面都有重大区别,鉴定中心认为该木麻黄林木被砍伐后,重新恢复至防护功能成熟初期需要12年时间。而且由于海边风沙大,种植成活率不高。在该种情况下,蔡某的行为虽然砍伐数量较少,但造成的影响却较大。

蔡某砍伐的林木为生态公益林,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蔡某补植木麻黄150株,并管护3年;赔偿林木损失1685.8元,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20356.1元,鉴定费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对蔡某应该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三名员额法官坐在审判席中间位置,审判席两边各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四名人民陪审员全程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蔡某当庭表示认罪,表示由于其个人文化水平较低,对砍伐防护林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现年纪较大,对此后悔不已,希望法院予以轻判。最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据本案审判长宋法官介绍,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审判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此次参与庭审的4名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他们通过法院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出。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