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完不成就别来上班” 员工不再上班并索赔偿金
法院: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无需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8日讯 因加班问题与公司产生争执后,员工因为公司一句“完不成就别来上班”而闹了起来,之后真不去上班了,还被公司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这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认为厦门大海制造公司(下称“大海公司”)与员工阿强之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判决大海公司不需支付阿强赔偿金。 2014年,阿强入职厦门大海公司任车间技术人员。去年7月,阿强与公司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止。去年10月25日,大海公司负责人老张交给阿强一份样品图纸,要求阿强完成样品再下班。阿强表示没有时间做样品,还说如果做完样品就来不及回家,希望第二天再做,但老张不同意。当日下班时,老张找到阿强询问样品,阿强称没有做,双方产生矛盾。 之后,对于此事,双方各执一词。阿强称因老张表示“完不成样品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所以从去年10月26日起,阿强就没有再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阿强于去年10月26日辞职,当日有挽留阿强,但阿强未再到公司上班。阿强的工资由大海公司发放至2017年10月25日,社会保险由大海公司缴纳至2017年10月,后于2017年11月停止缴纳。 2017年11月,阿强以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大海公司支付赔偿金4.92万元。2017年12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大海公司向阿强支付赔偿金4.92万元。大海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海公司认为,在目前市场环境下要招用一个工人特别是一个成熟的技术人员很难,公司根本就没有辞退阿强,也不愿意阿强辞职离开公司,仲裁裁决认定其辞退了阿强不符合情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并没有开除劳动者这一消极行为,相反阿强应举证证明所谓的开除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阿强认为,如果大海公司没有开除自己,至今都没有电话联络是不合理的,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劳动关系处中止状态 公司不需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强主张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大海公司作出了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大海公司主张阿强主动辞职,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阿强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均不予采信。大海公司与阿强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尚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但自2017年10月26日起阿强未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也没有联系阿强,没有支付阿强劳动报酬,没有为阿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但并未解除。故阿强以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均可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据此,法院认为大海公司与员工阿强之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判决大海公司不需支付阿强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互不联系。它有两种类型:一种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存在,而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已解除;另一种为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而用人单位主张已解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阿强主张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主张阿强提出辞职,但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均不予以采信。且审理中,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希望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是处于中止状态,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双方均可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阿强主张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