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阿婆捡卖“破碎锤” 被以无权占有要求返还
法院:根据一般人通常的认知,无法认识到其为有主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6日讯 对于拾荒者来说,走街串巷捡拾废纸皮、易拉罐、装修废材等各种废弃物再正常不过。然而,德化一拾荒阿婆却因为在垃圾桶旁捡拾“破碎锤”被指盗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阿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垃圾桶边发现“破碎锤” 捡来变卖得款280元 2017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一拾荒阿婆像往常一样到大街小巷捡拾废弃物,她在一处小区路口的垃圾桶边发现一个锈迹斑斑的“破碎锤”。因是器形较大的铁件,阿婆便询问附近的人是否是他人所有,旁边的人告知阿婆,如果有人要的东西就不会丢在垃圾桶边上了,应该是没人要的。阿婆便找路人帮忙将其抬上三轮车运送到一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变卖,得款280元。 第二天,“破碎锤”的物主林某发现“破碎锤不见了,经了解得知是日常捡拾废品的阿婆收走了,便找阿婆讨要。阿婆告诉其“破碎锤”已变卖,便带着林某一同去了废品收购站。收购站老板则称,该铁件已切割,无法返还。 阿婆认为,林某将“破碎锤”放置在垃圾桶边,模样破旧,无人看顾,也没有任何标志,以常人的认知都会认为是遗弃物,且表示同意将变卖所得的280元交付与林某。林某则认为,该“破碎锤”是其于2015年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其只是将“破碎锤”临时放置于垃圾桶旁,并不必然表明是遗弃物,坚持认为阿婆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破碎锤”原主起诉索赔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 几天后,林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阿婆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为此,林某向德化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阿婆赔偿“破碎锤”同等价值14000元,并向其支付因“破碎锤”被运走无法正常开工造成的损失5000元。 “我没偷,那明明就是没人要的东西……”庭审当日,阿婆扯着嗓子在法庭上嘶吼着。该案经过了2次庭审,承办该案的林法官在庭前庭后积极与林某沟通,转达阿婆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解决方案,即将其卖案涉“破碎锤”所得的280元全额返还与林某。而林某则态度坚决地表示不同意,称“破碎锤”“遗失”于他损失重大,280元只是杯水车薪,远远无法弥补其损失。 经多次调解仍然无法协商解决,最终法官采纳了阿婆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林某与阿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讨论的价值在于拾荒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拾荒行为被以无权占有要求返还原物与普通大众的法律直觉相去甚远。阿婆的行为从表面特征上看,只不过是一种拾荒行为,与一般典型意义上的无权占有行为显然有较大的差别。 根据林某的主张,本案的“破碎锤”虽在客观上属于他人合法占有之物,但破碎锤当时的自身物理形态、所处位置等,根据一般人通常的认知,并无法认识到其为有主物,阿婆在认为“破碎锤”属于脱离他人占有之物的情况下将其取走,因而林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巧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