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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伤残鉴定矛盾 赔付标准引发争议

2018-12-11 11:24: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十级伤残还是九级伤残?

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判决保险公司按十级伤残赔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1日讯  余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之后,其分别在事故发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不料,两家鉴定机构分别给出了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的评定。余某以自己为九级伤残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赔偿金,结果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

近日,罗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3月8日20时30分许,刁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公共道路上行使,因过失刮碰行人余某,造成余某受伤并致车辆毁损。余某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55天。2017年3月16日,交警大队认定刁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2017年7月21日,余某向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该鉴定中心评定余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其后,余某将上述鉴定意见书提交给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出院后,余某回河南老家。2017年8月26日,余某因本事故受伤的左小腿疼痛而再次住院治疗。2018年1月12日,余某在河南向商丘某司法鉴定所再次申请鉴定,该司法鉴定所评定余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之后,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按十级伤残标准赔付,但余某主张按九级伤残标准赔付,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原告无法提供证据 按十级伤残标准赔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余某应当对自身的伤残等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余某向法院提交了商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与其提交给保险公司的由福建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不一致,而余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为九级伤残之主张加以证明,同时又拒绝重新鉴定,致使伤残等级不明,应承担未尽证明责任之不利后果。

所以,法院最终依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判决保险公司依照十级伤残标准向余某进行赔付。

被告抗辩 原告应补充证据

民事诉讼中,证据为王。证据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决定着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涉及“专门性问题”时,若原告无法进一步证明所提交的证据足以反驳被告的抗辩,则应当积极补充证据;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据的对待证明事实进一步予以证明的,应当遵照法院的建议申请委托鉴定,切莫忽视证据规则而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郑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