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首部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获批通过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4日讯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3日,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祖杰、何金清、副市长郑瑞锦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制定过程、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等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的第二章,重点对库区内一些常见违法行为,按照保护区划的不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规定二级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使用农药,滥用化肥”等12项禁止行为,一级保护区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在水体中清晰衣物、器皿”“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等8项禁止行为。同时,对居民搬迁安置、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事项作出规定,着力解决污水收集管网“建而不用”、农村生活污水直排、耕地园地破坏性开发等现实问题。 条例的第三章,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公益林建设、生态库滨带建设等事项,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速生桉问题作出回应,禁止新种植速生桉,并要求对现有的速生桉进行林分改造。 条例的第四章,明确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保护目标。同时,对库长制和河长制、水环境监测、合理水位保持等事项作出规定。 条例的第五章,针对部分禁止行为和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情况设定相应罚则。条例的第六章,解释县(区)范围,并规定施行时间。 (记者 陈琦 莆田长安网记者 刘惠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