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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19-01-04 10:34: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未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违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04日讯  闽东法治再现亮点——2018年12月28日,闽东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福安市法院公开宣判。

该案经福安市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未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一时间,该消息刷频闽东各大媒体平台和朋友圈。

“该案是我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的。”福安市检察院经办干警对记者说。2016年1月,福安市环保局在办理“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将涉案总净重37291.8千克的废酸液查封扣押于无贮存资质的福安市罗江后太原安居轩厂房内后,未对查扣的废酸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测,涉案废酸液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涉案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福安市环保局未依法履职。

办案过程中,福安市检察院调取行政执法卷宗及郑某胜(“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涉案被告人)等人污染环境案刑事案件卷宗,并先后三次深入勘查现场,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废酸液一直存储于无处理资质的厂房内,贮存区域处于半开放区域;贮存废酸液的19个大型圆形塑料桶均未加盖保护,收集有废酸液的两个收集池处于裸露状态。

2017年9月30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因福安市环保局仍未依法履职,经层报宁德市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福安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福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福安市环保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等监管职责。

在福安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福安市环保局方于2018年5月4日将涉案废酸溶液转移至有贮存资质的宁德市某公司,并于2018年7月20日对涉案的废酸溶液及酸渣完成无害化处理。

2018年10月10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福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蔡小洁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益诉讼。鉴于被告福安市环保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处置危险废物,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此后,蔡小洁受邀列席福安市法院审委会,就该案发表意见。2018年12月28日,福安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未依法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据介绍,该案是自2017年7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公益诉讼以来,福安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与积极尝试。针对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等特点,福安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来推进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福安市检察院两度向福安市委呈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均获得福安市委领导批示肯定。

福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体现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目标可以是共同的,价值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该院将努力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推动“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落地开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邱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