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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一涉黑组织12名成员获刑

2019-01-09 13:36: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09日讯  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由长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获刑18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查,王某某自2011年到长乐后,多次进行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活动,逐步在江田镇、古槐镇等区域树起恶名。2014年8月,王某某纠集100多人前往长乐某KTV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后,王某某为壮大势力彰显强势地位,陆续将1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招至麾下,并购买大量镀锌管、关公刀等作案工具,长期有组织地在长乐江田、古槐等区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及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获取非法利益,逞强称霸,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被告人长期以来通过开设赌场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大肆有组织、公然地实施斗殴、打砸、伤害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长乐江田、两港一带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当地治安稳定和群众安全感。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梁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