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院公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9-01-14 11:14: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七】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和维易科精密仪器

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是留美华人团队在国内投资设立、全球领先的半导体芯片设备制造商,公司自主研发的等离子刻蚀设备和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MOCVD)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芯片的加工制造。维易科仪器公司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世界领先的半导体芯片设备制造商,与中微公司在全球范围开展市场竞争。作为维易科仪器公司的子公司,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易科上海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的进口、销售、技术服务、维修等业务。中微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2年10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2017年7月13日中微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维易科上海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权的TurboDisc EPIK700 MOCVD设备。

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禁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民事诉讼措施,了解到中微公司自主研发的等离子刻蚀设备和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MOCVD)设备,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该项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但与其配套的易耗品基片托盘却需从美国进口,而维易科公司却在美国法院申请了对中微公司禁止销售基片托盘的禁令,造成中微公司销售困难,甚至面临停产的风险。省高院充分运用行政协调、诉讼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全面熟悉掌握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多次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与双方律师沟通协调,释明案件的诉讼风险、调解解决的价值所在等,通过律师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从“对抗”转向“对话”。经过近二个月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美国达成一揽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撤销诉讼。

【案例八】

王某霞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王某霞在福建省立医院体检,其甲状腺超声检查结果为:甲状腺右侧叶低回声结节,性质待定,考虑结节性甲状腺肿可能,建议定期复查。2016年3月31日,王某霞的丈夫王某华以王碧霞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年金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保费每年3万元,保险于2016年4月1日生效;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75万元。投保后,王某华陆续交纳两年保险费6万元。2017年8月,王某霞在福建省人民医院体检,其甲状腺检查结果为:甲状腺低回声结节,考虑占位性病变,MT待排除;甲状腺右侧小结节,结节性甲状腺肿可能。2017年9月,王某霞在某三甲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甲状腺右侧乳头状癌。2017年10月23日,王某霞以其患有甲状腺癌为由案涉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理赔。同年11月7日,该分公司向王某霞发出《合同变更通知书》,以王某霞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病史为由决定不予理赔,同时声明如王某霞不同意,则将解除保险合同。随后,该分公司又向王某霞发出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6万元,并于次日向王某华转账退还了保险费6万元。王某霞遂提起本案诉讼。

福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以投保人“明知”为限。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碧霞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作否定回答不构成不实陈述,上诉人关于投保人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案涉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将患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形明确列入询问范围,案涉保险条款并未对“甲状腺疾病”进行说明或列举,亦无证据证该保险公司在询问时曾告知投保人“甲状腺结节”属于“甲状腺疾病”。对于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难以判断“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甲状腺疾病”。其次,被保险人2014年5月的甲状腺超声检查结果仅仅指出被保险人存在甲状腺结节的可能,并未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甲状腺结节。在案证据并无被保险人当时的病历、住院记录等据以判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疾病或症状是否知晓的材料,仅凭被保险人2014年5月在福建省立医院体检的报告,无法认定不具有医学常识的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存在“甲状腺结节”。第三,案涉保险公司作为设计该险种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到该险种所针对的受众对所涉险种的相关知识存在认知上的不足,进而应在承保之时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霞提交任何体检报告、病历资料或进行体检,怠于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现该公司以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王某霞患有“甲状腺结节”这一足以影响该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关键事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缺乏依据,无法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

被告人李某林等人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诈骗罪案

2017年8月7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华、翁某莲等该村20至80名不等的老年人每天到江口镇人民政府大楼闹访。2016年12月26日,李某家等人在李某林的指使下,安排挖掘机等损毁李厝村市场原有尚存的店面、大摊位、铁棚、围墙等设施。李某富一方向莆田市公安局江口边防派出所报警,李某林不顾出警民警的现场阻止及李某富的电话劝阻,继续安排施工,直至将该市场内建筑物等全部拆除。经鉴定,上述市场内被毁坏的店面等建筑(构筑)物损失价格共计12.654万元。

2016年2月间,李某林为偿还其与陈某尾的个人债务,向李某华谎称其为李厝村海域滩涂诉讼找关系需要资金,让李某华从所保管募集资金内转账5万元至陈某尾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其欠陈亚尾的个人债务。被告人李某林等人利用江口镇李厝村基层组织、宫庙董事会、老人协会,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共同或分别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贿(216万元)等犯罪活动;以及李某林等人违规增设12名关系紧密人员为列席村民代表以控制操纵李厝村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李某林等人从江口镇经管站强取李厝村财务,私章违规控制该村集体财产收支,李某林等人违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对抗上级党委决定,擅自停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生工资、不执行镇党委给予该村委会副主任李某标停职、任命李某香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及聘用李某清、李某珍为该村干部的决定等事项的违纪违法行为。以被告人李某林等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把持李厝村基层政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林等7人一到四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林等7人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