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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