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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法院宣判一起涉恶聚众斗殴案

2019-02-13 09:56: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3日讯  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宣判一起涉恶聚众斗殴案件,周某等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田某、王某等五人(均另案处理)组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团伙“仓山小分队”,该团伙在福州市仓山区一带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凌晨 4 时许,颜某 、唐某(均另案处理)途经仓山区盖山镇高湖龙院路口一亭子附近时因琐事与被告人刘某、周某乙发生争执并约架。

随后被告人刘某二人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黄某等5名社会人员前来斗殴。颜某二人则到其位于高湖村龙院的一出租屋内纠集被告人周某及其团伙人员持砍刀、关公刀、电棍、钢管等工具返回现场。颜某等人经过先前发生争执的亭子附近时发现被告人刘某仍在该处,于是被告人周某、颜某等5人持关公刀、砍刀对被告人刘某实施殴打,陈某(另案处理)持电棍在一旁负责望风。其间,被告人黄某持斧头与被告人苗某等3人一同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周某乙对颜某等人实施追打,并对唐陈二人实施殴打。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8 年 5 月 23 日,被告人周某被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刘某、周某乙、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他被告人陆续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黄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刘某等4人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故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仓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