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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岂容弄虚作假 假冒商标牟利获刑

2019-02-13 10:48: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3日讯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屡屡铤而走险。近日,晋江法院公布2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王某等3人假冒“泸州老窖”“金龙鱼”等商标牟利被判刑。

案例一:

低档白酒勾兑名牌酒  六旬女子被判拘役4个月

65岁的王某是晋江人。2017年1月以来,王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晋江市罗山街道某社区组织工人通过收购空酒瓶及包装盒,购买低档白酒进行勾兑灌装的方法生产假冒“泸州老窖”特曲和“小糊涂仙”牌白酒。

2017年1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泸州老窖”特曲35箱、假冒“小糊涂仙”牌白酒(38%vol)7瓶、假冒“小糊涂仙”牌白酒(52%vol)18瓶,用于勾兑的某福牌白酒4瓶、大曲11箱及1台酒瓶封口机。经检验,上述扣押的白酒均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鉴定,假冒的“泸州老窖”特曲和“小糊涂仙”牌白酒价值合计3.7万元。王某于当日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预缴罚金、认罪悔罪,且涉案侵权商品在流入市场前均被查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18年12月29日,晋江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

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  两名男子获刑最高被罚13万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江西人刘某分别从施某、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假冒“金龙鱼”品牌食用油,后将上述食用油销售给郑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1万元,非法获利1.3万元。

另一边,郑某则将其从刘某处购进的假冒“金龙鱼”品牌食用油,通过其在南安市美林街道经营的某调味批发粮油店向陈某、康某、吴某等人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7.8万元,非法获利5350元。2017年7月,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被告人刘某、郑某。

法院审理:

刘某、郑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食品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得大量伪、劣、次食品进入市场,对一些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更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类、油类属于食品行业中利润比较高的类型,部分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时有出现生产、销售侵权酒类、油类等商品的事件发生,这一方面折射出部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严峻形势。对此,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重拳出击态势,切实守护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在此也警醒广大商家,杜绝出售假冒伪劣食品,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吴水龙)